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沈中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646號),經該院改依通常程序而以判決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偽造於如附表所示文件及其複寫聯上之署押「蔡」,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88年5月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0年9月6日執行完畢,猶未悔改,於92年5月間,在臺北市○○區○○路2段
483號之1開設系統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系統公司),因知其遭法院通緝,為掩飾其為通緝犯之身分,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2年5月24日起,佯以「丙○○」之名義,向「熙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熙樺公司)之負責人乙○○購買如附件所示訂貨合約書、出貨單、銷貨單及送貨單所載之辦公家具,並在乙○○請工廠員工將貨物送至系統公司時,在上開1式3聯之訂貨合約書、出貨單、銷貨單及送貨單之第1聯簽收欄內,偽造「蔡」之署名,並複寫至第2、3聯,藉以表示係由「丙○○」本人收受貨物之意思,再將除客戶收執聯以外之訂貨合約書等交予送貨之工廠員工收執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乙○○及熙樺公司。
二、證據名稱: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並增列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47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19條。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訂貨合約書│├──────┬──────────┬──────┤│訂單編號│貨品名稱│價金│├──────┼──────────┼──────┤│Z000000000│櫃臺椅7張等│8萬7,570元│├──────┼──────────┼──────┤│Z000000000│SL-100辦公桌6張等│4萬3,000元│├──────┴──────────┴──────┤│出貨單│├──────┬──────────┬──────┤│出貨單號│貨品名稱│出貨日期│├──────┼──────────┼──────┤│00000000│折合桌1張│92年5月26日│├──────┼──────────┼──────┤│00000000│19R100*70-TN桌6組等│92年5月26日│├──────┼──────────┼──────┤│00000000│側桌附櫃1組│92年5月30日│├──────┼──────────┼──────┤│00000000│雙腳課桌1組│92年5月30日│├──────┴──────────┴──────┤│銷貨單│├──────┬──────────┬──────┤│銷貨單號│貨品名稱│銷貨日期│├──────┼──────────┼──────┤│Z000000000│ 玉玲瓏 CRYSTAL電鍍塑│92年5月30日│││鋼合椅10張││├──────┴──────────┴──────┤│送貨單│├──────┬──────────┬──────┤│送貨單號│貨品名稱│銷貨日期│├──────┼──────────┼──────┤│TZ000000000│辦公室C型黑皮1張│92年5月27日│├──────┼──────────┼──────┤│TZ000000000│辦公椅1張│9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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