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附民原告 徐啟霖 附民被告 徐孟晨 上列被告徐孟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涂偉俊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