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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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都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聲請人於102年8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原應於最後4個月內同年12月28日屆滿,惟該28、29日係週六、日之例假日,依法以同年月3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四三0七─七│1│45│││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藍盡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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