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朝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4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705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商標卡片貳仟捌佰肆拾陸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謝朝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641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21號為駁回之處分,而於102年4月16日確定,迄至103年4月15日被告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所扣案之如102年度保管字第450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遊戲王商標卡片2846張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收屬於從刑之1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而刑法第40條第2項關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則為上述沒收從刑須依附於主刑存在原則之例外規定。另按修正刑法第40條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修正前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則規定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除將原規定於但書之單獨宣告沒收移置第2項外,並增列「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另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屬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第98條是(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60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17號案中所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商標卡片2846張,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字卷第35頁背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01年10月25日扣押物品清冊1份(見偵字卷第17頁)、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見偵字卷第20頁)、科樂美數碼娛樂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偵字卷第19頁)附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之遊戲王商標卡片2846張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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