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306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與伊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且被告乙○○亦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丙○○、乙○○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98年10月10日晚上11時許至翌日(11日)凌晨1時30分許間,在位於高雄市○○區○○○○街○○號4樓之承租住處內,發生性行為1次,各別為通姦、相姦之行為,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涉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且上開通姦及相姦行為,已共同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連帶賠償所受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乙○○抗辯:伊等未有通姦或相姦之行為,亦未造成原告之損害,無需對原告負賠償責任。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妨害風化一案,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業經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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