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張盼盼 輔佐人 章心禾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江宜樺 (部長)訴訟代理人 江銘隆
林家興 賴盈汝 上列當事人間因居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0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