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