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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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3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放款借據(額度)影本六份、撥款通知書影本二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各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
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