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5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7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665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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