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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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確定,其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六日更因妨害風化案件,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九號卷宗,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檢茂節九十一執三一七九字第六三九四五號函等卷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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