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自治會(裁處罰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狀內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於文到七日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