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坤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坤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於同年4月8日確定,又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5月28日確定。受刑人於110年8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09年5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4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1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本院108年度城簡字第141號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號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31頁)。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