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SUDKHANTHAWATCHAI(中文姓名:他哇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UDKHANTHAWATCHAI(中文名:他哇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SUDKHANTHAWATCHAI(中文名:他哇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6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