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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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金吉為檢察官起訴後(民國98年3月26日繫屬本院),業於民國98年4月8日死亡,此有屏東縣新園鄉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戶籍資料影本及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