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81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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