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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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毛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4月1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前經收養人乙○收養為養女,惟收養人乙○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欲改回原本姓氏並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收養人乙○於101年7月15日日成立收養並經戶政登記,收養人乙○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死亡,本件終止收養經被收養人本家兄弟姊妹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本生家親屬系統表、本生家親屬之戶籍謄本、養家親屬系統表、養家親屬之籍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前開資料及聲請人到庭所陳,認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業經本家兄弟姊妹同意,且聲請人未繼承任何遺產,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18日所登記字第1120117784號函所附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在卷可參,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乙○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