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肇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肇勳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肇勳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詐欺前科之素行、竊取財物供己使用之犯罪
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得財物價值非低,惟已發
還被害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物品發還領據在卷
可佐,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不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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