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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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00007號上訴人即被告竣稜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97年8月1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一第1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蘇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