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被告乙○○原名 賴佳玲
6樓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李晏榕 律師 謝孟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被告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叁佰貳拾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