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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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林清鈞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條︵│有五││台│0│台│5││台│5││2││品例二│期月││中│毒4│中│5││中│5││0││危級│徒│97│地│5│地│訴0│1│地│訴0│2│執2││害毒│刑││檢│偵3│院│3││院│3││5││防品│││署││││││││││制︶││││││││││││├───┼──┼────┼──┼─────┼─┼───┼────┼─┼───┼────┼───┤│毒條︵│有八││台│0│台│││台│││2││品例一│期月│97│中│毒4│中│上4││中│上4││0││危級│徒│至│地│5│高│0│4│高│0│4│執2││害毒│刑│1│檢│偵3│分│訴5││分│訴5││5││防品│││署││院│││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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