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陳英珠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譯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7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8年度鳳救字第1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