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仟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14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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