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儷文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320元,應繳裁
   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被告陳儷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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