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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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許春沐
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昆龍 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
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欠7,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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