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明發 即 謝昌衡 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6,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作
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