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1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1巷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美枝 於民國94年4月2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及第二順位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24年4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美枝於民國95年1月6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茲因(一)第三人陳美枝於民國94年4月29日偕同第三人 郭冠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除有利息之約定,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付違約金;(二)第三人永廣億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4月29日偕同第三人郭冠嬅、吳佩娟、陳美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除有利息之約定,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陳美枝及永廣億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2筆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32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 柳林 ││702│建│││91.61│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01│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商用鋼│49.2│49.2│49.2│││││14│平台等七│32│平│全部│││││柳林村10鄰柳│上鄉柳林│筋混凝土│0│0│0│││││7.│項│.6│方││││││子林1163號│段702地│造3層││││││││60││0│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