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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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上訴人 杜哲嘉 被上訴人大重力文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恩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9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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