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3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74公克),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96年4月27日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74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6450號鑑定書可稽,係屬違禁物無疑,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50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10月2日釋放,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及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