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 侯居安 被告 陳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萬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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