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9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 林利龍 發支付命令,
惟林利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18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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