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9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 林利龍 發支付命令,
惟林利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18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