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27號
原   告  楊義豐
原告與被告 呂文仁呂奎毅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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