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勞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被   告  洪禎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
○○○號13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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