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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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