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85號原告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先位聲明部分,係請求就各原告與被告間所簽立之房屋停車位及土地買賣合約請求減少銷售價金。備位聲明部分,則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應減少銷售價金。經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488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44,352元,尚欠246,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