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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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44號聲請人丁○○
戊○○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乙○○人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己○○
庚○○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甲○○人前列八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丁○○、戊○○之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辛○○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庚○○之法定代理人 魏燕菁 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7)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家事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