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57號
原告 楊涴茹
被告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簡字第6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