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57號

原告 楊涴茹

被告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簡字第6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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