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90號

原告 莊倍華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祖謙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82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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