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謝 抹
被 告  張志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瓊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7,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2,760元,尚欠新臺幣6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得抗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
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
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