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 林政助 於警訊
中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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