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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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吳采容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與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伊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伊寄送消費明細月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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