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5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丁○○
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戊○○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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