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07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並補充「肇事逃逸部分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於本院成立調解,且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另犯肇事逃逸部分,則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