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5月、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9年5月27日法矯字第0999022219號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司函在卷可認,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期滿日為100年5月26日等情,亦有同司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伊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