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09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3月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該車不依限期於99年1月26日參加定期檢驗」違規,經本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於99年3月4日以中監違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責令檢驗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戶籍遷去臺中市2年餘,但實際上住在臺中縣○○鄉○○路○○巷○○號已經15、16年,本人事前沒有接到通知單,至今因修理車才發現檢驗過了,本人在不知情情形下,又沒收到檢驗通知單而受到處罰,太不甘心,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未於99年1月26日之限期參加定期檢驗,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以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900元,責令檢驗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汽車車籍查詢、裁決書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是以該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確有未依指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之違規事實甚明。而汽車行車執照內,均會載明指定檢驗日期,藉以提醒汽車所有人注意定期前往檢驗車輛之義務,本不待公路監理機關另行發函通知。況公路監理機關縱有寄發車輛定期檢驗通知,亦皆以平信方式為之,係純屬服務性質之通知,並非因而發生特定之法律效果。則受處分人縱未接獲公路監理機關之定期檢驗通知,然其既得經由汽車行車執照上之記載,知悉負有定期檢驗車輛之義務及確切時間,自難遽認受處分人就其並未定期驗車之違規行為無可歸責。綜上,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900元,責令檢驗,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