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904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90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904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足見其業已逃匿,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而未如期帶同受刑人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