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王暉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尚 祐、 呂淑華 、 謝尚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究請求相對人謝尚均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總來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抑為以其固有財產為給付?若為前者,應具狀陳報,並更正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