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26號聲請人 陳慶輝 (即鉅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除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外,不列入清算之內,且應分別通知已知之債權人。而於清償公司債務後,如有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於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參照公司法第327條、第330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鉅芯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107年度司司字第9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係於民國
106年5月11日就任為鉅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5月9日起連續3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3紙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於尚在催報債權之「三個月」期間內,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待前述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須重新踐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
331條第1項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於法定期限內附具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併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