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宋佩芸 被告 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