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以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瑞榮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以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瑞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