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37號
原 告 李淵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凱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凱旋之年籍、性別
、年齡及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以「楊凱旋
」為被告,惟未提出年籍、性別、年齡及正確送達住址,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曉玲